1、采用“业绩法”估值的股票,系统账户估值合理市盈率范围:
发行市值(发行价×发行总股本,下同)小于等于100亿的,20倍至600倍;
发行市值大于100亿且小于等于200亿的,18倍至540倍;
发行市值大于200亿且小于等于400亿的,16倍至480倍;
发行市值大于400亿且小于等于600亿的,14倍至420倍;
发行市值大于600亿且小于等于800亿的,12倍至360倍;
发行市值大于800亿的,10倍至300倍;
2、采用“市值法”估值的股票,估值下限为YA2(Y/A=虚拟盘总市值÷实盘总市值,YA2即Y/A等于2时的价格),
估值上限为YA36。
3、系统账户挂单基数:发行市值的0.10‰;
系统挂单最大数量MAX=基数÷股价;
系统挂单最小数量MIN=MAX×0.1;
实际挂单时(买10卖10上的系统单),在MAX与MIN之间随机取值;
4、系统主动买卖最大委托数量BSMAX=MAX×0.15;最小委托数量BSMIN=BSMAX×0.1;涨停或跌停(或非常接近涨停或跌停)时,BSMAX减少90%;实际买卖时,委托数量在BSMAX与BSMIN之间随机取值;BSMAX、BSMIN最小值为1手;
4.1、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股票,系统账户将增加主动买入额,增加的买入额最高不超过系统帐户挂单基数的200倍:
(一)采用“业绩法”估值的股票,
A、市盈率低于系统估值合理市盈率下限;
B、市净率小于2倍;
C、发行上市满30天、且市盈率低于系统估值合理市盈率下限2倍、且虚拟股票市值与对应的实盘A股市值之比小于2倍;
(二)采用“市值法”估值的股票,股价低于系统估值下限;
(涨停会降低系统账户增加的主动买入额)
4.2、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股票,系统账户将增加主动卖出额,增加的卖出额最高不超过系统帐户挂单基数的200倍:
(一)采用“业绩法”估值的股票,
A、市盈率超过系统估值合理市盈率上限;
B、市盈率超过系统估值合理市盈率上限的60%、且虚拟股票市值与对应的实盘A股市值之比大于20倍;
(二)采用“市值法”估值的股票,股价高于系统估值上限;
(跌停可以降低系统账户增加的主动卖出额)
4.3、第4.1、4.2条规定的条件有冲突时,按第4.1条的规定执行;
4.4、增加的卖出额或卖入额,将通过少量大单实现;
5、大单修正:
5.1、大单修正的目的是维护系统账户买卖动态平衡,防止因系统错误等原因造成系统账户买卖不平衡的情况出现;在没有会员参与交易时,股价将小幅波动(股价不在系统合理估值区间的将上涨或下跌)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