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采用“业绩法”估值的股票,系统账户估值合理市盈率范围:
发行市值(发行价×发行总股本,下同)小于等于100亿的,20倍至600倍;
发行市值大于100亿且小于等于200亿的,18倍至540倍;
发行市值大于200亿且小于等于400亿的,16倍至480倍;
发行市值大于400亿且小于等于600亿的,14倍至420倍;
发行市值大于600亿且小于等于800亿的,12倍至360倍;
发行市值大于800亿的,10倍至300倍;
2、采用“市值法”估值的股票,估值下限为YA2(Y/A=虚拟盘总市值÷实盘总市值,YA2即Y/A等于2时的价格),估值上限为YA24。